专升本考试注意事项
一、保持平稳心态,合理规划行程
调整心态,合理安排学习计划,注意饮食作息,以良好的状态参加考试。因实习实训等原因,尚未返回考点所在地的考生,请关注天气、交通、食宿、考试要求等因素,合理安排行程,确保如期参加考试。考试当天建议考生提前规划行程,尽早抵达考点,为入场安检留足时间,避免耽误考试。
二、备好证件文具,做好考前准备
必带证件:有效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建议提前复印备份,妥善保管避免丢失;
必备文具:黑色字迹签字笔、2B铅笔、无封套橡皮、绘图仪器等,所有文具建议装入透明文具袋;规定以外的文具不得带入考场。
禁带物品:严禁携带具有通信及照相功能(如手机、对讲机、智能手表、智能手环、智能眼镜等)或者有扫描、录放、计算、存储、查询等功能的电子产品,带有金属的服饰或具有铁磁性的物品,手表等计时工具,各种食品及自带的饮品,以及其他非考试必需物品进入考点(场)。
三、主动配合安检,有序入场考试
考点(考试封闭区域)入口处,考生须将除《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以外的所有物品放置在考点指定位置,在工作人员的引导下接受智能安检门检查。如有报警提示,考生须将引发报警的物品自行放置到考点指定位置,然后再次通过智能安检门,不再报警方为合格。
考场门口处,考生须自觉接受金属探测器检查,无金属报警提示视为合格。考生须进行身份验证(人脸比对、拍照),对三次验证未通过的,按要求拍照后入场,身份证、准考证交由监考员作进一步核验;核验无误的,当科考试结束交还考生;仍存疑的,当科考试结束后考生到考务办公室由主考核验。
请考生根据天气情况和“无声入场”要求提前备好适宜衣物,确保考试入场顺利。因疾病或身体原因需要带入特殊物品的,须按要求提供考生体内植入特殊物品证明。
四、诚信参加考试,维护考试公平
请考生熟知并自觉遵守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的有关纪律和规定,遵守考场纪律,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若有违纪、作弊等考试违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严肃处理,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考生严禁携带规定以外的文具和用品进入考场,如已带入考场,一律在考前上交至“非考试物品置放处”;不要购买、使用考试作弊器材,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贻误终身,做出让自己后悔的事情。
五、知法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防范涉考骗局,谨防上当
每逢考试,社会上总有不法分子通过散布“助考”信息等各种方式和手段骗取考生钱财,请广大考生务必提高警惕,坚决不相信不参与“助考”犯罪活动。请广大考生讲诚信、守纪律,自觉维护公平正义,让我们一起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考试环境。
(来源:微信公众号“河南信息统计学院”)

